2008年2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烟花厂收取的燃放费要缴税
郑松土

  近日,某烟花厂会计王先生向国税部门咨询说,其企业生产销售烟花,并为客户提供烟花燃放业务。今年元宵节将有多家客户使用其产品,并由其提供有偿燃放服务。王会计询问税务人员:他们厂在销售烟花时一并收取的燃放费用是否要缴税?
  税务人员告诉王会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,属混合销售行为。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应当征收增值税;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,不征收增值税。销售并提供烟花燃放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,且该厂是烟花生产企业,应当就取得的烟花销售额和燃放费一并缴纳增值税。此外,烟花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,而烟花燃放业务属于非消费应税项目,对于两项业务必须划分清楚,分别核算销售额。否则,对收取的燃放费用也应一并征收消费税。